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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法律依据或政策要求是什么?

作者:官方发布│公司新闻
2024-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另外,《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行业职业卫生检测、评价都作了专门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日常监察执法过程都会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进行检查、监察;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须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报告,并且需要填报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另外,煤矿进行安全评价、标准化验收都需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报告。